新疆农业大学乡村振兴研究院关于兼职研究人员聘任与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院与兼职研究人员签订聘任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研究院聘请兼职研究人员,不涉及其人事关系、薪酬体系、福利待遇等方面。

第二条  研究院的兼职研究人员原则上三年一聘,视情况,可续聘。由研究院颁发聘书。

第三条  兼职研究人员一般为副高职称以上或获博士学位,研究方向和研究区域包括乡村振兴、产业经济、农业经济管理、区域经济发展、基层治理、公共政策、文旅融合等。

第四条  兼职研究人员包括研究员(教授)、副研究员(副教授)。兼职研究员年龄不限,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扎实的学术功底。

第五条  兼职研究人员聘请程序为:研究院领导、大学相关部门推荐,经本人同意,提交简历,研究院院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聘任。

第六条  兼职研究人员被聘任后,将享受研究院以下待遇:1. 享受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允许的相应权利;2. 申请和承担研究院认领课题、研究院招标课题和委托课题;3. 对于被研究院采用并上报的决策研究成果,给予一定的奖励;被采纳批示并署名研究院的决策研究成果,以及发表有影响力的媒体文章等,研究院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4. 关于署名研究院的研究著作,给予一定的出版补贴;5. 以研究院人员名义或代表研究院从事相关科研活动,出席相关国际、国内会议,从事相关社会服务;6. 以研究院人员名义申请出席研究院承办的论坛及研讨会;7. 使用研究院工作场所、研究资料、研究设备等进行研究;8. 优先参与由研究院组织的考察调研和学术交流活动。9. 超额完成合同要求的研究成果,研究院将续委托课题经费资助。

第七条  兼职研究人员的义务:

兼职研究人员被聘任后需履行如下义务:1.不得以研究院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活动;2. 不得以研究院名义从事相关营利性的商业活动;3. 遵守研究院有关职业道德方面的相关规定;4. 研究院聘期内要求提交每年提交1篇资政报告;5. 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研究成果发表任务;6. 由研究院委托的研究成果必须以研究院为第一署名单位;7. 积极支持、参与研究院组织和安排的相关调研、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八条  本公告解释权归新疆农业大学乡村振兴研究院。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23111日)。